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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计时20天!医保新规4月施行,这些“习惯动作”将构成违法

这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4月1日正式施行。相比于此前的法规,这份细则最大的特点在于监管颗粒度更细、处罚界定更清晰、技术监管手段更硬。


同时,这也意味这医保基金监管来到了“智能监控、精准打击、联合惩戒”全新时代。对于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而言,理解新规中的红线至关重要。


今天,我们带大家一同梳理文件中强调的重点处罚情形,以及我们该如何应对。


1. 监管全方位升级,4大核心趋势不容忽视


全流程智能监控:新规明确要求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智能监管体系。这意味着之后的监管将主要依赖大数据筛查、药品追溯码、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违规行为将很难遁形。


信用与支付资格挂钩:监管不仅针对机构,更深入到了“人”。细则规定要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相关人员建立医疗保障支付资格管理(第二十二条),同时建立参保人员的信用分级管理机制(第三十四条),实现“处罚到人”。


多部门联合惩戒:医保部门将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第十四条)。特别是针对涉嫌犯罪的行为,明确了必须移送公安的具体情形(第四十一条),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适应支付方式改革:针对目前推行的按病种付费(DRG/DIP),细则专门规定了在支付方式改革下的骗保认定和损失计算方式(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填补了此前监管在此类新模式下的空白。


2.重点处罚行为清单


根据《实施细则》,无论是机构还是个人,以下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 针对定点医药机构


支付方式改革下的“高套编码”:


行为:在按病种付费中,故意编入更高权重的病种编码以骗取更多医保基金。


处罚依据:第二十三条明确此行为属于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的情形,将面临退回本金及罚款。


诱导或协助虚假就医:


行为:通过减免费用、发放财物、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他人住院;或明知他人骗保仍协助其虚假就医、购药。


处罚依据: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将此界定为“骗取医保基金”,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拒不配合调查:


行为: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现场、阻碍询问、销毁篡改数据、提供虚假材料、辱骂威胁执法人员等。


处罚依据:第十六条列举了8种拒不配合的情形。根据第十七条,在此期间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暂停结算医保基金,直至配合调查。


未使用追溯码:


行为:不按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


处罚依据:第二十四条指出,这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


  • 针对参保人员(个人)


转卖药品:


行为:利用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超量开药后转卖牟利。


处罚依据:第三十条明确此为骗保行为,第三十三条设定了具体的暂停联网结算月数。


重复报销:


行为:将同一笔费用向医保重复申报,或者医药费已由工伤或第三方支付后,仍申请医保报销。


处罚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长期出借凭证:


行为:将本人的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并从中获取利益。


处罚依据:第三十一条将此认定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


拒不配合调查:


行为:拒绝到场说明情况、提供虚假说明、转移隐匿资料等。


处罚依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在此期间可暂停联网结算,费用需全额垫付,经调查无问题后才予报销。


3.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量化标准


第三十三条给出了非常具体的量化处罚标准,这是以前所没有的:


造成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暂停联网结算3个月。


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1个月。


1900元以上:暂停联网结算12个月。


故意骗保:直接暂停联网结算12个月。


3.各方如何应对


面对如此严厉且精准的监管,各方都需要调整行为模式。


  • 定点医药机构: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风控”


加强内部培训:确保医务人员、收费人员、医保办人员了解“诱导就医”、“高套编码”、“协助骗保”的具体界定,避免因无知而违规。


重视数据质量:严格按照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上传数据,确保药品追溯码应扫尽扫。在大数据监管时代,数据异常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点。


规范协议管理:如果与医保经办机构发生纠纷,要懂得利用法律武器(如第七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不是消极对抗。


谨慎处理解约:如果要解除服务协议,必须做好被全面核查的准备(第十二条),提前自查自纠。


  • 参保人员:守住“凭证不外借”的底线


专码专用:不要将自己的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借给他人使用,哪怕是亲戚朋友。


拒绝诱惑:不要参与任何“住院返现”、“免费体检送礼品”的活动,这极有可能是诱导虚假住院。


合法购药:不要贪图小便宜,利用医保超量开药倒卖。一旦被追溯码系统识别,将面临暂停待遇甚至入刑的风险。


配合调查:如果被医保部门通知配合调查,应积极回应。根据第十九条,拒不配合将导致无法联网结算,需要全额垫付,经济压力巨大。


  • 医保经办机构:提升专业核查能力


不能仅停留在协议管理层面,需要配备懂医学、懂财务、懂信息化的专业核查人员。


严格按照第三十七条的程序,做好协议处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该移送的及时移送。


对于守护“看病钱”、“救命钱”而言,这是一把利剑;对于习惯了粗放管理的机构和个人而言,这是一次严峻的挑战。唯有敬畏规则,加强自律,才能在新的监管生态下行稳致远。从2026年4月1日起,每一个医保参与者都应当时刻牢记:合规,才是最大的“省钱”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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