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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管新规来了,这些变化和你我有关

医疗保障基金是大家的看病钱救命钱,这笔钱怎么花、怎么管,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国家医保局日前发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规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出台的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也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行为作出了更清晰的规定。不妨一起来看看,新规里有哪些内容和你我有关。


1.新规到底说了什么


这次发布的细则可以看作是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的执行手册。它把原来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变成了可以实际操作的具体条款。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诱导就医,什么样的行为算骗取医保基金,都有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细则对定点医药机构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详细说明。医疗机构通过减免费用、提供额外服务等方式引导他人冒名就医,将被认定为诱导他人虚假就医。这意味着一些机构惯用的促销式拉客手段,今后将面临严格监管。


对于参保个人来说,细则同样划出了清晰的红线。凭借他人医药单据就医购药享受待遇、隐瞒工伤或第三方责任事实重复报销、超出合理数量范围购药转卖获利、长期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将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这些行为都被明确列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2.定点医药机构这些行为将被严查


细则列出了定点医药机构将被依法处罚的五类行为。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后非法收购销售,这条规定剑指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医保药品倒卖问题。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意味着有些机构试图把与诊疗无关的费用打包进医保的行为将被叫停。将非定点机构的费用纳入结算、将已结算费用再次结算,这些重复报销套取基金的做法也将面临严惩。


值得留意的是,细则对药品耗材追溯码的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定点医药机构未按规定使用追溯码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面临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追溯码就像药品的身份证,通过它可以追踪到药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这为防范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保渠道提供了技术保障。


3.给参保人员提个醒


细则对个人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有些行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新规实施后需要格外注意。


凭借他人医药单据就医购药并享受待遇,这种行为被明确列入骗保情形。把自己的医保卡借给家人朋友使用,或者用别人的卡去开药,都属于违规行为。


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保部门申请报销,经催告后仍不返还,这种行为也将受到处罚。比如交通事故中应由肇事方承担的医药费用,就不能再通过医保报销。


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转卖获利,长期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医保药品,将本人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并接受返还现金实物,这些行为都被认定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可以说,利用医保待遇做买卖赚外快的路子,今后是走不通了。


4.处罚力度有多大


对于违规行为,细则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定点医药机构诱导他人虚假就医购药、协助他人虚假就医购药、组织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后非法收购销售等情形,将面临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相关责任部门将被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医保服务,有执业资格的还将被吊销执业资格。


对参保人员来说,因违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000元以上的,将被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每增加100元增加暂停1个月。故意骗取医保基金的,直接暂停联网结算12个月。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就医购药需要全额垫付费用,这对日常看病用药的影响可不小。


除了暂停结算,违规人员还可能面临信用管理措施,包括接受法治教育、加强资格审核、限制定点机构范围、加强异地就医备案审核、加强结算单据审核等。这些措施的实施,意味着违规行为不仅会受到即时处罚,还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影响个人的医保使用体验。


5.监管怎么落地


细则明确了多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根据需要可以开展联合检查。这意味着医保基金监管不再是医保部门一家的事,而是形成了多部门协同的监管网络。


跨省异地就医的基金使用监管也得到了加强。通过区域协作、联合检查等工作制度,落实就医地和参保地监管责任。对于经常异地就医的人员来说,无论在哪个城市看病就医,基金使用情况都将受到严格监管。


智能监管被提到重要位置。细则要求建立医疗保障基金智能监督管理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智能监管体系。通过大数据分析、智能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异常就医购药行为,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6.权利义务要分清


新规在明确禁止行为的同时,也保障了参保人员的正当权益。参保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待遇,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要求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对医保基金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如果遇到定点医药机构不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参保人员有权要求纠正,也可以向医保行政部门申请协调处理。医药机构被暂停医保服务后,应当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并对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决定作出前已在院住院的患者,本次住院的合规费用可以在出院时直接结算。


对于医保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权利义务的平衡设计,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7.信用管理成为新手段


细则建立了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的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根据违法情形,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包括开展法治教育、加强慢性病和特殊疾病保障资格审核、限制接受服务的定点机构范围、加强异地就医备案审核、加强智能提醒、加强结算单据审核、将违法违规信息公开等。


这种信用管理机制把违规行为和个人信用挂钩,违规者将在一定期限内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可以说,保持良好信用记录,对每个人享受便捷高效的医保服务越来越重要。


新规还明确了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种宽严相济的做法,既体现了监管的严肃性,也给予改正的机会。


8.守护医保基金人人有责


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的共同财富,它的安全使用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这次细则的出台,为医保基金监管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医疗机构来说,需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自觉遵守医保规定。对参保人员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按规定使用医保待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欺诈骗保活动。


新规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这期间还有一段时间可以学习了解、调整适应。不妨从现在开始,多关注相关规定,规范自己的就医购药行为,共同守护好这笔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看病钱救命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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